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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”的宣传即将终结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日前举行的贯彻新《商标法》实务研讨会上表示,“驰名商标”并非荣誉称号,从5月1日起,“驰名商标”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,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,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。
同时工商总局明确:“驰名商标”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。也就是说,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“驰名商标”的商品,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,直至售完。
工商部门人士指出,2001年“驰名商标”在第二次《商标法》修订中出现时,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,可以跨类别、跨领域实施更好的保护,防止被侵权“傍名牌”,青岛防水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。商品贴着“驰名商标”标识,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。
“但实际上,在过去这些年里,"驰名商标"被异化了。”据介绍,一些商家申请认定“驰名商标”,是为了市场营销,断章取义把“驰名商标”作为评先评优的荣誉称号,用来提升商标的知名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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